2007年1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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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蒙牛商标被判决“驰名”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终审维持原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蒙牛公司未经注册的商标“酸酸乳”为驰名商标。
  据悉,这是我国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司法程序认定的第一个非注册驰名商标。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认定蒙牛的“酸酸乳”标志为驰名商标“仅对本案有效”,对其他企业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蒙牛公司从2000年起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2005年12月,蒙牛公司发现第一被告董建军正在销售由第二被告河南白雪公主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酸酸乳”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
  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就“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审查。法院认定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法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安健)